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冷静期收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对于这一点,下方对其进行详细的解答,需要了解离婚冷静期30天相关问题的伙伴可以看看哦!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冷静期详解
适用范围
首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民事部门申请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本身对是否离婚协商不一致,或者虽然对离婚问题协商一致,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就不具备协议离婚的基础,不会共同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也就不适用这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了。
两个30天
冷静期的期限,1077条规定了两个30天,这两个30天的含义不同。第一个30天是提出离婚申请,第二个30天是申请发离婚证。
第一个30天是不变的。从双方第一次去民政局申请离婚之日算起,这个30天是不变的,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的,都可以随时向民政局去申请撤销离婚申请,30天过后无变化,当事人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
第二个30天是可变的。这个30天之内,双方可以任选一天去申请发离婚证。如果第二个30天过了,两个人没有共同去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从决定离婚到最后拿不拿离婚证,实际上有一个月的时间冷静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