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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怎样才干写好一篇民建会员,这就需求搜集收拾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览由好用日子网收拾的十篇范文,供你学习。 篇1 一、作业方针 依据自治区总工会“农人工协助举动”下达给我市的方针任务,结合我市实践,全市工会以作业协助为要点,经过展开作业创业技术、根本本

导语:怎样才干写好一篇民建会员,这就需求搜集收拾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览由好用日子网收拾的十篇范文,供你学习。

篇1

一、作业方针

依据自治区总工会“农人工协助举动”下达给我市的方针任务,结合我市实践,全市工会以作业协助为要点,经过展开作业创业技术、根本本质训练,以及作业协助、创业辅导、维权服务、日子帮扶等办法,对6万名以上农人工实施协助,其间保证技术训练的人数到达2万人,完结作业1.2万人,获得维权服务、日子帮扶的人数到达1万人。力求技术训练的人数到达3万人,完结作业1.8万人、获得作业技术证书1.2万人,根底本质训练人数到达3万人以上。

二、详细办法

,一创业、作业训练

1、训练内容

,1作业、创业训练。及时全面把握返乡农人工的训练需求,对乐意从事农业出产的组织展开农业技术训练,使他们赶快把握农业出产的根本常识和关键技术;对期望从头外出务工的,组织展开市场需求大的修建、电工、焊工、家政、缝纫、美容、轿车美容、按摩按摩、烹调、家电修理等作业技术训练;对带资金和技术返乡、期望兴办企业的农人工,组织展开创业方针、经营办理等方面的训练。

,2技术训练。结合企业紧缺用工需求进行在岗训练,协助未获技术等级的在职农人工获得初级作业资格证书或专项作业才能证书,完结持证上岗;对初级工和中级工展开作业资格上等级训练,协助他们获得中级、高档技术等级。

,3根底本质训练。对农人工进行法则常识、作业品德、安全出产常识等归纳本质训练。

2、训练办法

,1发挥工会“大校园”的作用,充沛运用农人工夜校、工会教育训练场所、基地,为农人工供给根本作业技术和根底本质方面的训练。

,2充沛运用企业的训练资源,包括场所、师资和设备等,依据企业岗位和技术需求,组织展开定向式、订单式训练,完结农人工训练、作业一条龙服务。

,3充沛整合社会资源,市总工会和银河作业技术训练中心、市旭东作业技术训练校园联合展开训练,各县区总工会也要采纳与社会组织训练力气联办的办法,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展开技术训练,培育初中级技术工人,获得政府劳作部分颁布的技术资格证书。

,4各县区总工会要加速本级训练基地建造,保证县区都有1—2个到达工会员作业业训练基地条件要求的“农人工技术训练演示基地”。

,二供给作业协助、创业扶持

各县区总工会要活跃自动介入劳作部分举行的招聘会,组织发动农人工参与招聘会;要广泛搜集和供给作业岗位信息,运用工会作业介绍组织和社会作业服务资源,完结帮扶中心和政府劳作部分的作业信息同享,经过多种途径及时向农人工,向农人工供给免费作业介绍。

各县区工会要在困难员工帮扶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展开方针性小额担保贴息借款助贷作业,供给借款咨询、辅导服务。经过扶持农人工创业带头人,以及辅导农人工完结团体创业,带动更多的农人工完结作业。

,三加强维权服务

加大法则协助和方针咨询作业力度,充沛发挥工会法则协助组织的作用,协助农人工经过法则途径处理因裁人、欠薪、断保等引发的劳作联络胶葛,及时协助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的杰出问题;深化农人工会集的厂矿企业、车间工地,展开有关劳作作业、薪酬分配、社会保险和劳作安全卫生等方面方针法规和维权常识的法则宣扬,增强农人工的维权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组织工会、员工与企业展开“一起约好举动”,催促用人单位承当社会责任,安稳农人作业业岗位。

,四实施帮扶救助

要大力展开农人工“送清凉”活动。要将赋闲返乡中的困难农人工归入帮扶规模,对契合困难员工建档条件的,及时录入工会困难员工办理体系施举动态帮扶,为农人工供给一站式的帮扶和维权服务。关于因赋闲和患沉痾等原因构成日子困难的农人工,要及时为他们供给应急日子救助和医疗救助;要加大工会助学力度,深化展开“金秋助学”活动,关于因赋闲无力承当上高中或上大学子女膏火的困难农人工,要为他们的子女供给助学金,活跃协助返乡农人工子女处理实践问题。

三、资金筹措

,一活跃争取上级经费。

1、用好联合训练经费。各县区总工会要活跃自动地与当地劳作保证部分交流、联络,将工会训练计划,含训练人数、训练经费报当地劳作保证部分,同时报市总保证作业部,并将每一期的训练计划,含训练人数、训练经费和训练后的实名制名单及时报劳作保证部分,同时报市总保证作业部,处理农人工训练经费问题。

2、用好专项训练经费。各县区总工会要结合训练任务方针拿出相应训练计划上报市总保证作业部,以便汇总后向自治区总工会申报经费。

3、用好帮扶专项资金。运用好本年中央财务和自治区财务配套的帮扶专项资金,其间用于下岗赋闲员工和农人工的训练资金不少于两级所拨资金的30%。因现在帮扶资金还没到位,可暂按上年度的所得数额进行先垫资运用。

4、用好市政府补助。南府发[2012]11号文规则财务给予返乡农人工训练补助、日子补助和作业介绍补助,各级工会要自动与有关部分和谐联络人做好申报作业,促进农人工训练和作业作业的顺利展开。

,二加大工会本身资金投入。

市总工会和县区总工会要组织必定资金用于工会训练和作业服务组织、农人工救助及训练奖赏等活动开销。

,三要多方拓展社会捐助途径。

广泛发动个人、企作业单位等供给协助资金,实施方式多样的农人工协助项目,强大资金实力。

四、训练证书发放

各县区总工会对农人工的训练,要及时给他们发放训练证书。训练证书由劳作和社会保证厅一致印制,详细到当地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分联络购买,购买费用从训练经费中开销。

对参与技术训练的农人工,能够参与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分组织的初、中、高档资格证书的考试,详细可与当地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分联络做好组织。

五、作业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总工会树立市总工会“农人工协助举动”作业领导小组,首要责任是:加强对我市工会展开“农人工协助举动”的组织领导、事务辅导和催促查看,拟定和分化方针任务,执行责任办法;活跃与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市建造委员会等部分联络,整合社会资源,一起推进“农人工协助举动”的有用展开。办公室的日常作业由保证作业部担任。

各县区总工会也要树立“农人工协助举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人工协助举动的领导。要深化基层,摸清农人工的数量、作业状况和日子状况,精确把握国家经济形势和当地工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要点,拟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装备得力的作业人员,层层分化方针,清晰作业责任。要加强与劳作部分联络,有用整合社会资源,执行资金、场所。

自治区总工会已将“农人工协助举动”列入2012年工会要点作业方针查核,各级工会要充沛认识做好这项作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任务感,把实施“农人工协助举动”作为工会当时的一项重要作业来推进。市总工会将在恰当时刻举行现场会,推进“农人工协助举动”的展开。

,二加大对农人工协助举动的宣扬力度。广泛宣扬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农人工协助的方针办法,大力宣扬工会“农人工协助举动”,活跃营建杰出的社会气氛,扩展举动的社会影响力。要将本地区展开农人工协助举动状况,以及好经历、好做法及时报送市总保证作业部。

,三树立健全有关办理准则。要树立健全协助资金的运用监管准则,协助作业实施全过程查看和作业通报等。要点要加强对协助资金发放运用状况的监督办理,严厉批阅程序,保证资金悉数用到农人工身上。各级工会对农人工展开的各类协助举动实施实名制,树立实名制登记表。

,四选树创业典型和训练基地典型。各县区工会在展开“农人工协助举动”中要留意培育典型,每个县区要选树1-2个农人工创业典型、农人工训练基地典型。

,五时刻要求。

1、各县区总工会依据《2012年度各县区农人工训练、作业、帮扶方针数》拟定本县区年度训练计划上报市总保证作业部。

2、每月1日、16日前准时上报《农人工协助举动报表》,见附件2。

3、6月20日前完结《2012年度各县区农人工训练、作业、帮扶方针数》,见附件1任务方针。6月20日后各县区展开技术训练计算,整理训练资金,6月25日上报训练作用。

,六各种资料要求

篇2

一、个人思维作业根本状况

我根本能够紧记党的主旨,树立政法干警中心价值观,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作业纪律,发扬联络群众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自己的作业,尽力干出作业成绩。在作业中能够保护群众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造,恪守党纪王法,根绝不正之风与糜烂行为,保证正派为人,勤勉作业,洁净干事。

二、存在的缺少问题

我细心剖析查看,归纳起来,自己存在的缺少问题,首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学习不行抓住。尽管往常自己留意学习,细心学习党和上级部分的有关文件与理论书本,但总的说,学习仍是不行抓住,没有真实树立当一名学习型干部的理念,学习的办法和作用有所短缺,没有全面体会和把握文件精力与理论内在,用学习来辅导实践不行。

二是主人翁认识不行稠密。我对自己的作业较为细心担任,但主人翁认识不行稠密,缺少大局认识,以为有院领导在作业把关,自己较少去考虑院里的作业大事,院领导怎样安置,我就怎样干,与奋发有为,攻坚克难的精力状态存在必定间隔,致使作业效率还不行高,作业质量还不行好。

三是廉洁自律认识还不行强。我总以为自己党风廉政建造抓得紧,没有违纪违规事例,可是怎样把党风廉政建造与日常作业、日子行为结合起来,做得不行,离上级部分要求存在必定间隔。

三、整改办法与尽力方向

我要针对自己存在的缺少问题,拟定整改办法,执行到自己的实践作业中。

一是进步政治思维觉悟。我要一直坚持正确的态度,支撑党的领导,保护党的庄重,遵从党的指挥,把党性观念扎根于内心深处,融入魂灵,形影不移,做到思维上不动摇,举动上不犯错,永久跟党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要爱党爱国爱民,以党的主旨为主旨,以祖国的利益为利益,以公民的作业为作业,站在党、祖国、公民的态度上,尽力做好作业,为祖国检察作业开展贡献悉数力气。

二是进步学习事务才能。我要深化学习各项事务常识,用专业常识武装头脑,遵从执行到往常的作业中。在学习中,做到有意图,有方向,与推进本职作业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善加运用,把学习当作一种作业和寻求,结实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争当学习型干部。经过学习,不断进步理论水平,进步常识层次,增强做好本职作业的才能。

三是进步事务作业才能。新形势下我要树立“毋忝厥职、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贡献”的作业品德精力,树立热心为公民群众服务的主旨,进步自己的事务作业才能,更新法则理念,改进法则办法,标准法则行为,紧记自己庄重任务,忠诚实行自己责任,切实做好自己分担的各项作业,尽力成为让党定心、群众满意的法则监督者。

篇3

关键词: 職員迴避前審裁判當次更審前裁判陪審團

目次

壹、前语

貳、我王法上有关职工迴避的规则

一、定義及要件

二、種類

三、性質及作用

參、英美法上有關職員迴避的讨论

一、法官迴避

二、陪審團迴避

三、小結

肆、結論

伍、參考書目與文獻

壹、前语

依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認為法官就其依法受理之案子,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结憲法與法则所賦予之職責,除有法则明文之規定外,任何人--包括法官自己--都不得變更該案子之審理法官。而所謂「法则明文規定,在訴訟法上除「管轄之外,便是「迴避准则。此因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均應防止執行職務人員因私家好坏,影響任務之正確性及中立性,因而設有迴避機制;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可供參照。惟迴避准则對法院及法官特别重要,故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審理案子,亦無破例。

所以,訴訟法上的迴避准则是司法權的自我節制,及對法官濫權的預防,實攸關法院審判權的正當性及公平法院原則,可說是本法全部程序的柱石。故在體例上列於本法榜首章第三節,其重要性實不亞於法院之管轄權的分配。然一般學說甚少言及迴避准则,相關資料不是付之闕如,即如鳳毛麟角,誠屬訴訟法學的憾事。所以,本文將就以下問題為討論:訴訟法上的迴避准则究何所指?為何明文規定迴避准则?是否有其必要或不行代替性?何人應迴避?怎样迴避?實務上怎样实施?有無破例?國外有無類似准则?是否契合訴訟經濟?关于確保司法之公平性有多大的作用--是否有其约束?

因就法學办法論而言,文義解釋為法则解釋的開端,亦為確定法则概念之內涵的首要之務;法则概念之要件為法则文義解釋之具體的評價標準;而法则概念的外延即由其概念衍生的各種態樣或分門別類;法则之性質乃甚為笼统之後設法则概念,應綜合上述之法则概念的種種面向,方能定其特徵或性質;法则的作用為適用法则的當然結果。故本文由迴避准则的定義而要件、種類、性質、作用依序予以討論,乃本文研讨迴避准则的適當順序。其次,英美的民選制法官,虽設有契合國民主權原理的陪審團制衡,兩者皆仍適用迴避准则;关于达到公平法院之方针有必定的作用,对我国似可发挥学习攻玉之效。期望本文之浅显介绍,有助釐清或補強本法的迴避准则之學說。

貳、我國法上有關職員迴避的規定

一、定義及要件

從本法典榜首編榜首章第二節的規定內容觀之,可知所謂的「迴避,意指「不得參與審判程序及事務。按本法第32條及第39條規定,應迴避者為法院職員,包括法官、書記官、通譯三者。

基於公平法院的原則[1],防止法院職員藉機徇私作弊,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威信,及法院審判權的正當性;故設此一暫停特定法院職員之法定職權,或暫時革除其法定義務的准则。因而,但凡有影響法院審判特定案子的公平性之虞,皆應足以構成迴避的事由,触及該案的相關法院職員都必須依法迴避。

按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迴避准则原僅為防止公務人員之利益衝突,若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有利益衝突之虞,則無迴避或许,即無迴避必要。例如行政院釐定公務員年度調薪计划,縱行使此項職權之人員亦受其利,仍無迴避之必要。又如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包括立法院之預算在內,立法院無迴避審議之理。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平,是其對象乃特定之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本法第32條以下、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下參照。

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用;倘有致使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景象,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基於依法審判原則的要求,本法規定之迴避要件可簡單歸納如下:

,一本法第32条各款之规则,首要在标准与当事人有特别联络的法官;据「明示其一,扫除其他的法理,法官与非当事人之间不论多么联络,当然无本法第32条之适用地步。訴訟人非属当事人,行政訴訟法第23條參照,不合本法第32條各款之規定。

,二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與法院職員有相當的親屬關係者,法院職員應自行迴避,否則當事人得隨時聲請迴避;詳見本法第32條第1至第4款。

,三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與法院職員有相當的好坏關係者,法院職員應自行迴避,否則當事人得隨時聲請迴避;詳見本法第32條第5至第7款。其间,本法第32條第7款僅適用於法官。

,四客觀上足認法院職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應在訴訟聲明或陳述前聲請迴避,並應向該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且在三日內釋明;詳見本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

二、種類

,一法官自行迴避

法官是否有應自行迴避事由,是以客觀事實為斷;故不論法官或當事人之主觀認知或意願怎样,若應迴避而未迴避,該案之判決即屬違法;可作為第三審上訴、再審之訴的理由,本法第469條第2款、第496條第1項第6款均足供參照。

1、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1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8號解釋,應自行迴避者,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子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例如:下級審法官調任上級審法院,於上級審法院就同一案子應迴避。但該案子經下級審另一法官更審後而上訴時,不須迴避[2]。

,2更審前之裁判經第三審廢棄,自已不存在,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在第三審就其他第二審法官所為裁判之上訴、抗告為裁判,均無須迴避。

,3按30年抗字第103號判例,曾參與除權判決或禁治產宣告之裁决者,就同一審級、同一訴訟標的之撤銷除權判決,或撤銷禁治產宣告案子,亦適用迴避前審之法理,應迴避[3]。

,4按釋字第256號解釋,曾參與原確定判決,於再審之訴時應迴避。但對於再審確定終局判決及原確定終局判決又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僅參與再審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須迴避,而參與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則不須再自行迴避。同理,第三審法官僅於曾參與第二審最後一次裁判,始須迴避;參與經第三審廢棄發回更審前裁判者,則无须迴避[4]。

,51990年11月24日司法院第17期司法業務研讨會期法则問題,經決議及司法院榜首廳研讨,在法官員額編制少之地办法院,如其就本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所為合議審理之簡易訴訟事情,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者,若該地办法院之民庭法官均應行迴避,此時已無其他民庭法官得以行使審判權,可依法院組織法第81條規定,分由刑事庭之法官辦理,最高法院21年聲字第148號、26年渝聲字第16號判例參照。如組織該法院之法官均因迴避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始得請求指定管轄;又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地办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為高等法院,故地办法院之指定管轄法院,為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

2、法官曾參與當次更審前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2003年修法時,刪除本法第32條第7款舊條文內之「參與更審前之裁判者,防止因法官員額的约束,導致無人可審理的困境。不過,有學者認為應將「參與更審前之裁判者,改為「參與當次更審前之裁判者即可,才不會矯枉過正[5]。

,1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之法官,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子參與裁判,為貫徹法官迴避准则之意图,仍應改分其他法官辦理。但最高法院81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事情。

,2上級法院再審後發回下級更審之案子,再上訴上級法院時,當次再審前原確定判決之法官無須迴避。

3、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之裁决者應自行迴避

按裁决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撤銷裁决判斷之訴,由裁决地之地办法院管轄。故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之裁决者,應自行迴避,以保证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及審級利益。

,二當事人聲請迴避,法官偏頗之虞的迴避事由

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以外之景象,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即得聲請法官迴避,本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參照,惟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以此偏頗之虞事由聲請迴避,但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本法第33條第2項。

1、得隨時聲請迴避:法官有應自迴避景象而不迴避者,當事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迴避,本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參照。法官有自行為迴避之事由而未迴避,當事人亦未為聲請時,得隨時由法院或院長依職權裁决迴避,本法第38條第1項參照[6]。

2、應在訴訟聲明或陳述前聲請: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以外之景象,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在訴訟聲明或陳述前聲請;但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本法第33條第2項參照。

3、當事人以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應向該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在三日內釋明,第34條第1項、第2項參照。

,三許可迴避

法官自覺有偏頗之虞者,本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參照,當事人亦未聲請迴避時,得經兼院長之法官赞同而迴避,本法第38條第2項參照。此所謂「赞同並非裁决性質,故異於自行迴避或裁决迴避[7]。

,四書記官或通譯之迴避

按本法第39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本法第32條第7款之規定,依其性質不適用於書記官及通譯,故無準用之或许[8]。

,五其他法院職員之迴避

2003年修法時,本法新增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之作业,本法第240條之1參照,其於法院之位置並不亞於書記官,對於個案之審判亦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助理,law clerk--可视为适当本法之司法事務官,乃至能够全權負責草擬判決書[9]。然本法對此漏未規範,實有待修法補救[10]。

三、性質及作用

依大法官會議第256號解釋,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的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故迴避准则的性質,實屬憲法第16條保证公民訴訟權的具體規定--即程序上相等權、公平程序,fair trial請求權...等[11];其作用首要在使有偏頗之實或之虞的法官,暫時革除承審個案的義務,並使應迴避而未迴避的判決有依法救濟之或许。

,一性質

1、程序根本權的保证

有關憲法第16條對公民訴訟權的保证,狹義來看是指程序根本權的保证。而所謂的程序根本權,應包括適時審判請求權、權利有用保護請求權、聽審請求權、程序上相等權、公平程序請求權[12]。其间,程序上相等權首要是指訴訟位置及兵器的相等;公平程序請求權首要是指英美法上的「正當法则程序原則,due process of law[13],是為「一般程序根本權[14]。迴避准则首要可說是程序上相等權、公平程序請求權的具體明文規定;兼有實現其他程序根本權的功用。

2、無違法官法定原則

法官法定原則係指法院應依法組成,每一法院的管轄權應依法定之,在個案不得打破法定範圍之管轄權,訴訟應依法院的程序進行,一切參與訴訟者皆有權請求由法定法官審判其案子。法官法定原則不光用以對抗行政權及立法權,并且也拘谨司法審判權;實係確保法治國原則在司法審判權領域的實踐。

按大法官黃茂榮在釋字第665號的協赞同見書所言,個別案子之承審法官的產生--即法官之管轄,乃憲法第16條保证公民之訴訟權的具體實踐,應恪守法官法定原則。為防止或防止法官之主觀上的偏頗,而有法官之迴避准则,並有個案由何法官承審之一般規定。因而,本文認為除了法院分案給特定法官承審的規定,係以法官法定原則為據外,法官之迴避准则亦是遵从法官法定原則。

是以,法官法定原則並非確保法官依法應享有特定權利或權力之保证的原則;而是確保公民的訴訟權或聽審權[15]應受彻底之保证的原則。換言之,法官法定原則並非確保法官之裁判權或位置,而是確保依法掌有裁判權之法官保证公民的訴訟權或聽審權--公平且正確地裁判。就此而論,依法官法定原則而拟定之法官迴避准则,應可扫除法官之偏見,或帶有偏見之法官[16],確保法安定性及裁判之預測或许性[17]。具體而言,即寻求大法官黃茂榮在釋字第665號的協赞同見書所言--個案裁判的一致性。

3、無違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是指個案的審判應由中立的法官承審,該法官與該個案應無任何私家的好坏關係可言。其次,依據法官中立原則,法官應依法、公平且客觀審理案子,不受與本案無關之别人或外界的影響或干擾。

按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規定[18],保证公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似可視為各國將此一原則納入憲法位階的原則之依據[19]。按所謂的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理應包括公平法院的公開審理、遵从法定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由中立且專業的法官承審案子...等程序根本權之保证。由此可知,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規定,包括法官中立原則;恪守法官中立原則乃實踐歐洲人權公約的必要條件,應屬無庸怀疑。

法官中立原則與法官法定原則的首要差異,在於前者乃規範適格之法官在承審個案時,執行職務之準則;後者乃規範法院應怎样選定適格的法官來承審個案。

4、實踐法官獨立原則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乃法官獨立原則的內涵之一,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沒有法官獨立,就無法树立法官責任准则[20],亦無法扫除外在要素干擾法官審判;將使司法審判喪失可預測性,連帶斲喪法安定性。因而,為保证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而無後顧之憂,憲法第81條定有明文保证法官職權。其次,為防止法官濫用獨立審判位置,本法於第222條第3項明文,規定法院應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构成自在心證;實乃拘谨承審法官應依法自在審判,不言自明。

故所謂法官獨立原則,包括方式上的准则性保证法官職權與位置[21],以及實質上的拘谨法官依法构成自在心證與裁判;即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負有客觀義務與依法審判義務。學者邱聯恭即認為,法官獨立原則的內涵,包括保证法官職務上獨立、身份上獨立、內心之獨立三者,以確保裁判之客觀性。並應適當規範擔任審判長之庭長,對陪席法官的查核權;加強法官之獨立,重要性更甚於法院之獨立[22]。

法官的中立原則要求法官在裁判時,必須主觀上具有獨立性;應該服從於法则,而不是獨立於法则之外。不過,法官獨立原則則進一步要求司法准则在客觀條件上,應給予法官職權保证;並要求法官在個案判斷時,負有客觀義務與依法審判義務。

5、維護審級利益

本法採三級三審制[23];按大法官第160號、第393號、第442號、第574號等各號解釋,審級准则雖屬立法權之裁量權限,但審級利益亦為憲法第16條保证公民訴訟權之首要內涵之一[24],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立法约束或干預;此從前揭各號大法官解釋文的不和解釋,即可得知。所以大法官會議第256號解釋,認為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維護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亦出於相赞同旨。

再者,審級准则的意图,實為尋求法则解釋的統一,並使裁判益臻正確[25],获取公民信賴司法以維護司法威信。不同審級之裁判,乃對當次前審判決之審查,為司法權的自我監督功用。若個案在不同審級之承審法官為同一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迴避,審級准则無異於名存實亡。

6、防止利益衝突

人類為爱情動物[26],且有理性自利傾向[27],為防止法官於審判時陷於天人交戰,應以迴避准则減少來自外部的誘因,下降法官的品德風險。亦即,迴避准则可防止法官與個案的利益衝突,減低法官在個案審判的偏頗之虞。

因而,除法官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當然不得執行其職務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法官亦應依當事人聲請而迴避。且所謂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參照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所言,為貫徹法官迴避准则之意图,如無事實上困難,无妨寬認其事由。例如法官為訴訟人之女婿,按社會通念即足認有偏頗之虞,應准予當事人聲請迴避。或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亲近之交誼,或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好坏關係,均足以認定該法官在客觀上有偏頗之虞[28]。

可是,按本法第32條各款之规则,仅明文约束法官与当事人有特别联络者应逃避。据「明示其一,扫除其他的法理,法官与非当事人之间不论多么联络,当然无本法第32条之适用地步。故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僅憑法官與訴訟人之岳婿關係,不合本法第32條各款之規定。且岳婿關係未以永久一起日子為意图而同居一家,自非「家屬,民法第1123条第3项参照,並無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不适用本法第33条第1项第2款规则。此一實務見解悖離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或一般公民的法则情感,不無檢討之必要。同理可知,訴訟人为法官之爱人之同母异父的手足之爱人,按社会通念之亲疏远近,亦非无适用本法第33条第1项第2款规则之或许。

,二作用

1、法官自行迴避

法官自行迴避无须裁决,其參與之程序應更新。否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或屬當然違背法则之判決,本法第469條第2款參照,或為得提起再審之理由,本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參照。但未經上訴或再審廢棄前之判決,雖有當然違法事由仍屬有用[29]。

此外,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契合本法第32條各款的事由,以聲請有理由未經裁决而迴避[30],亦屬法官自行迴避的樣態之一。

2、聲請迴避

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亦得以之聲請迴避,本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參照;聲請迴避時,由法院或院長或直接上級法院裁决之,本法第35條第1項參照。法官有自行為迴避之事由而未迴避,當事人亦未為聲請時,得隨時由法院或院長依職權裁决迴避,本法第38條第1項參照;於裁决前或裁判前,法官所為之職務行為,均屬違法。

按最高法院8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參照本法第37條批改理由,在訴訟繫屬中,一經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該聲請事情終結前,法院自不得續行訴訟程序。且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榜首審裁决駁回後,没有確定前,該聲請事情没有終結,法院仍不得續行訴訟程序。故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情終結前,應中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訴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者,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即以裁决駁回之,自無中止訴訟可言。

其次,因聲請迴避而中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切景象,仍應為必要處分,本法第37條第2項參照。所謂「必要處分行為,係指法院如不為該處分,當事人即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是否急切,由法官依職權判斷,當事人亦得聲明不服。例如保全處分,得為抗告,本法第528條第1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參照;又如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决,不得聲明不服,本法第371條第3項後段參照。

必要之處分行為的效能,僅以中間行為為限,不及於終局裁判;且係屬依法则之處分行為,自不影響終局判決之合法性[31]。否則將使訴訟程序複雜化,損及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及司法准则之訴訟經濟。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则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6號法则問題決議,強制執行程序雖應力求簡速,便当滿足債權人之權利,但仍須兼顧債務人之利益,始足以貫徹法则維持公平之意图。因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本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於債務人聲請執行法官迴避時,除有違背本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執行程序者外,應在該聲請事情終結前,中止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且依本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在中止程序中,如有急切景象,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已可兼顧債權人之利益。

3、許可迴避

經兼院長之法官赞同而迴避,此所謂「赞同並非裁决性質,故異於自行迴避或裁决迴避[32]。不過,就其性質或作用而論,實與法官自行迴避無異。仅仅許可迴避的理由,應屬本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的事由;而自行迴避的理由,應屬本法第32條各款的事由。自行迴避與許可迴避的規定,應是在彼此填補迴避准则的缝隙。

此外,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契合本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的事由,以聲請有理由未經裁决而迴避[33],亦屬許可迴避的樣態之一。

,三破例

當事人藉由迴避准则意圖遲滯訴訟,不生迴避之效能--不中止訴訟;本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後段定有明文,足資參照。此外,按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要旨,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一般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彻底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參、英美法上有關職員迴避的探討

在美國境內之大多數的州法,state statutes,皆有關於迴避,recusation的明文規定。并且,不僅法院有迴避准则,按行政程序召開之聽證會或公聽會,administrative hearing,亦有迴避准则之適用。迴避准则首要是為了防止法官、陪審團或掌管聽證會的行政官員,因個人的成見、偏見或私益,致使對公眾的事務有晦气之影響[34];此與一般人所知之迴避准则的概念,並無明顯差異。本文對於英美法之迴避准则的討論,是以法院的迴避准则為主;故以下分別就法官迴避與陪審團迴避兩部份予以說明。

一、法官迴避

1、意義及內涵

英美法之法官迴避准则,首要有當事人聲請迴避及法官自行迴避兩種;前者由當事人提出聲請,後者由法官主動退出審理。當事人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或得知法官與另一造當事人關係匪淺,即得聲請迴避。而法官自認有無法公平審判之虞,就應自行迴避。總而言之,任何外觀上可見的不公平要素,都應扫除[35]。

按《布氏法则大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之見解[36],在特定訟案中,法官有成見或利益衝突,應自請迴避,To remove oneself as a judge in a particular case because of prejudice or conflict of interest。而當事人認為法官對訟案有成見或利益衝突,得反對該法官審理,聲請法官迴避,To challenge or object to a judge as being disqualified from hearing a case because of prejudice or a conflict of interest。前揭所述與大陸法系對於司法審理時,所要求的公平程序[37]並無二致。

2、性質及解析

按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學派的理論,可將法院視為廣義的政府官僚,bureaucrats機構中的一員--此即官僚理論[38];并且,只需有租值,rents存在,就有尋,競租的行為[39]。由於把握權力或維持對稀缺資源的壟斷位置,政府官僚--包括民選的政客,politicians--基於私益的最大化,就有機會進行尋租,rent seeking[40]的套利行為。這不光使得政府失靈、官僚獲得不法私益,乃至進一步鞏固官僚的壟斷位置,促进官僚浪費更多資源去尋租[41]。這種非線性回饋,nonlinear feedback[42]的過程,強化政府失靈或政府腐敗的惡性循環,最終導致社會次序--包括法则體制--分裂。

雖然闻名的英美法學者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認為法官的功效並未包括經濟上的尋租或套利[43],但不諱言法官亦有自利的趨向[44]。并且,他認為從法则職業的發展史來看,干流的法则思维不過是法则職業卡特爾化的副產品--雖然從1960年代以來這一卡特爾已經弱化了[45]。這背後隱藏的意義,是法官依法一般會做出有利法则職業卡特爾的判決,這好像是法则失靈更為驚人的病癥。就此而論,波斯納認為法官的功效不包括經濟上的尋租或套利,即難謂非為有利法则職業卡特爾的見解。因為,法院既有偏頗之實而習以為常,並理所當然构成准则;雖然契合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或預測,但不能因而將其視為合理的司法准则或功用,並僅憑個人形象「想當然耳地推論,法官的功效不包括經濟上的尋租或套利。

政府失靈或法则失靈的解決之道,是以憲法規制官僚,而憲法的規制办法首要有四種[46]:權力分立、以法治國、正當程序,due process、保護人權。有關憲法的理論,英美法與大陸法有頗多相同的原則;兩者幾乎可稱之為大同小異。但大陸法系在憲法的規制理論方面的法學論述,顯然較英美法更加完備而嚴謹;似可加以征引而無悖離英美憲法原則之虞。不過,在具體的訴訟程序法規及實務方面,英美程序法及准则確與大陸法顯有不同;不宜混為一談。例如,英美法的一般法院並不分民、刑事庭[47],两者的訴訟程序亦非天壤之别。但大陸法系在審理民、刑事案子的程序,有諸多明顯差異;并且還有各種不同的專職法院,管轄不同性質的案子。

由於美國法官係採民選制[48],選舉結果常常被利益團體左右,或因政治力气與人脈關係、乃至意識型態而不同--特别是聯邦法官的录用[49]。因而,經常由短缺獨立性的法官當選,在裁判上動輒因政治或其他要素而失掉公平性[50]。故寬認迴避事由並確實執行迴避准则,在英美法的審判程序上,似屬必要;不然,即须在选任法官的准则上力求公平客观。显见英美法的逃避准则与选任法官准则,关于完结公平法院的方针,乃相得益彰且具有彼此弥补性--或许发生两层的社会本钱之糟蹋。是以,在違反迴避規定的法则作用及救濟上,无妨參照本文前開所述之大陸法系的相關規定,以期發揮借鑑攻玉之效。

3、事例探討

若法官訊問證人時,以問題突襲,對證據构成情勢上的偏頗[51],此時可否主張法官迴避?

按英美法的准则剖析,当事人似可建议法官存有不妥成见,或有偏頗之虞而声请法官逃避。不过,若无更进一步的详细事证或理由,裁量权限甚大的英美法庭,根据与大陆法相同之法理,应该会予以驳回,仅准其贰言。此可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要旨,以为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彻底客觀之原因,而非僅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并且,從訴訟經濟的视点來看,為防止重開審判程序、延滯訴訟,好像不宜准許當事人主張法官迴避;但无妨准許當事人異議,令其釋明以資救濟。

二、陪審團迴避[52]

一般認為陪審團准则来源於古希臘[53],由法國發揚光大,现在歐美各國都有類似英美法的陪審團准则;德國的法官平和民法官,lay judge組成的混合法院,亦帶有陪審團的性質[54]。陪審團准则有助於正確判決,防止法官濫用自在心證、任意認定事實,契合民主多數決准则所等待的公平允義。美國憲法第3條、第6及第7條增修條文,分別有設置陪審團的明文規定。

英美法的陪審團最多有十二人,皆由公民中任意選取;成為陪審員並無資格约束。但為了維護司法公平,對於選拔或審查陪審員,voir dire[55],亦設有迴避准则--即革除陪審義務--由法官裁量。聯邦法院多由法官主導陪審員之選拔,州法院多允許律師主導陪審員之選拔。律師能够根據各種資料,說明特定之陪審員有偏頗之虞,不限次數聲請該陪審員迴避--稱為「正當理由迴避,challenge for cause;另可依案子的性質與輕重,有五到十次的權利,不附理由聲請特定之陪審員迴避--稱為「絕對迴避,peremptory challenge[56]。

可是,迴避准则未必可篩選出較為公平的陪審員,或扫除較不公平的陪審員;有時难免淪為律師打贏訴訟的要件或訴訟技巧之一[57]。律師基於打贏訴訟的需求,一般根據陪審員的年齡、住址、教育程度、職業,或階級、種族、性別等根本資料,及其所填寫的資料,臆測該陪審員是否該迴避。但對於正當理由迴避的聲請,法官極少赞同[58]。

雖然陪審團的任務是決定事實爭議,issue of fact,由法官決定法则爭議,issue of law[59];但對於民事案子,法官有權撤销陪審團之顯不合理的裁決[60]。由此可知,法官對於陪審員的迴避有相當的裁量權,且對陪審團的裁決亦握有相當的否決權。所以,陪審團的准则是否能有助於正確判決、防止法官任意認定事實,部份亦取決於法官的迴避准则是否有用。不過,陪審團對於刑事案子的無罪裁決,法官無權撤销;故此時制衡法官的作用較好。就此而論,規範陪審團的迴避准则亦有其必要。

三、小結

從我國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交,回更審的統計剖析,歷年來,1992至2001年有超過70﹪是以法院認定事實、或證據調查有明顯瑕疵為理由;其间,份额最高的是1999年的83.3﹪[61]。證據調查有明顯瑕疵--如漏未酌量證據,係屬判決不備理由;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認定事實,亦屬違背法则;83年台上字第2118號判例可供參照[62]。

按前开的司法计算数据剖析,阐明大多数的违法判定,是由于法院或法官在裁判时,有偏颇一方当事人的现实所形成的。而构成裁判现实上的偏颇,其原因首要可分为客观要素及主观要素两类。在客观要素方面,或许是案子的复杂性,或查询及确定现实的困难性所形成的。在主观要素方面,或许是由于法官的意識死板[63]、轻忽、怠职或偏颇所形成的;若简略归纳起来,其实便是法官未依法慎重裁判。若法官是由于意識死板、轻忽或怠职,致使于违法裁判,逃避准则并无法发挥规矩法官依法慎重裁判的作用。逃避准则仅能在必定的程度上,防备法官故意偏较为裁判,尽量扫除有严峻瑕疵的判定。故关于法官由于意識死板、轻忽或怠职所作成的违法判定,好像只能仰赖逃避准则以外的法制--例如法官法--從外部加以監督导正。

其次,亦可見未經國民審查的法官終身制,有构成法官意識死板,或任意認定事實构故意證之虞。英美法的陪審制可貫徹國民主權原理,按捺官僚主義之擴張[64],判決結果與國民的法则情感及社會通念較為附近,對未經國民審查的法官終身制及英美的法曹一元制[65],都有改进之效。可是,不论實行那一種准则,執行准则的都是人,不能沒有迴避准则;否則,縱令有法官法對法官從外部監督[66],以及程序法明文規定的依法審判條款,徒法亦難以自行。

因為英美的法官是經由民主方式選出,具有民主的正當性,亦契合國民主權原理;除有特别景象或特別事由,或法官自行迴避以外,考量民主准则的社會本钱,對於聲請法官迴避,自应特别酌量。而對於陪審團,亦是由公民中隨機選出,按照統計上的大數法則,除有特别景象或特別事由—如種族或性別、階級等歧視之實證研讨支撑—的考量外,亦应细心考虑迴避之或许或必要。换言之,英美法现行的逃避准则,关于达到公平法院之方针有必定的作用;有的确遵行之必要。但审酌民主准则的社會本钱,及审判准则至少有三重的过滤机制--法官、陪审团、逃避准则;是否允许个案声请逃避,仍应细心查询迴避之或许或必要。仅仅在当事人声请法官或陪审团逃避时,若按社会通念衡量,确有合理的适当理由,无妨宽认其事由裁决核准其声请。

總而言之,民選制的法官仍設有契合國民主權原理的陪審團制衡,且兩者皆適用迴避准则;舉重,有民意基礎以明輕,無民意基礎,未經國民審查的終身制職業法官,更需求有寬認迴避事由的迴避准则制衡,以求公平法院之實現、司法之清明。

肆、結論

树立迴避准则的意图,是為了防止法院及法官的徇私或作弊,以維護裁判公平性及司法的威信[67];其间,大陸法系以法官之迴避最為重要,英美法系則需兼顧陪審團迴避。從法經濟學的觀點來看,便是防止法院及法官發生尋租或背约的行為[68],防止浪費司法資源、添加社會本钱。最高法院8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即有謂:「就訴訟經濟原則言,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情裁决確定前,應中止執行職務,防止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足資參照。

迴避准则的首要内在,是司法權的自我節制及對法官濫權的預防,其與憲法上的「法定法官原則未必有特定的緊張關係。因為法官法定原則並非確保法官依法應享有特定權利或權力之保证的原則;而是確保公民的訴訟權或聽審權應受彻底之保证的原則。換言之,法官法定原則並非確保法官之裁判權或位置,而是確保依法掌有裁判權之法官保证公民的訴訟權或聽審權--公平且正確地裁判。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即謂,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均應防止執行職務人員因私家好坏,影響任務之正確性及中立性,因而設有迴避機制。惟迴避准则對法院法官特别重要,故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審理案子,亦無破例。

其次,聯合國大會1948年決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規定:「法则之前人人相等,並有權享用法则的相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以及第10條規定:「人人有權彻底相等地由一個獨立而無私的法庭,進行公平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還有,根據我國2009年发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明權利國際公約实施法,其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規定:「一切的人在法律前相等,並有權受法律的相等保護,無所歧視。皆是公平法院原則的法源依據,亦皆可為迴避准则之上位原則。故迴避准则應具有以下性質:程序根本權的保证、無違法官法定原則、無違法官中立原則、實踐法官獨立原則、維護審級利益、防止利益衝突。

迴避准则的效能與破例,可参照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迴避准则原僅為防止公務人員之利益衝突,若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有利益衝突之虞,則無迴避或许,即無迴避必要。而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平,是其對象乃特定之法官或法院职工,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但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用;倘有致使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景象,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英美法现行的逃避准则,关于达到公平法院之方针有必定的作用;有的确遵行之必要。但审酌民主准则的社會本钱,及审判准则至少有三重的过滤机制--法官、陪审团、逃避准则;是否允许个案声请逃避,仍应细心查询迴避之或许或必要。仅仅在当事人声请法官或陪审团逃避时,若按社会通念衡量,确有合理的适当理由,无妨宽认其事由裁决核准其声请。其次,英美的民選制法官,仍設有契合國民主權原理的陪審團制衡,且兩者皆適用迴避准则;舉重,有民意基礎以明輕,無民意基礎,未經國民審查的終身制職業法官,更需求有寬認迴避事由的迴避准则制衡,以求公平法院之實現、司法之清明。

伍、參考書目與文獻

一、中文書籍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三民書局,2008年4月。

江偉、邵明、陳剛合著,《民事訴權研讨》,韋伯出书,,2004年5月。

沈冠伶著,《訴訟權保证與裁判外紛爭處理》,元照出书,2006年4月初版榜首刷。

邱聯恭著,《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七二,2001年10月7刷。

肖建華主編,《民事訴訟立法研討與理性探究》,法则出书社,2008年5月第1版。

曲振濤、楊愷鈞合著,《法經濟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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