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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应当特别留意的是行政处分机关作出处分抉择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契合听证条件的还要举办听证,这是我国行政处分法供认的一项全新的处分准则。我国行政处分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对这方面作了清晰、详细的规矩。
行政处分机关的奉告职责有两层意义:一、奉告的内容是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实践、理由和依据;二、奉告的时刻有必要是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之前。
陈说和申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被奉告受行政处分的实践、理由和依据后,有权就有关的实践问题、适用法令问题进行陈说或辩解;行政处分机关有职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说或辩解,并且要对当事人的定见进行复核,关于合理的内容应当采用,不得因被处分人的辩解或陈说理由而加剧处分,即行政处分机关不能把被处分人行使陈说和申辩权视为情绪欠好,不厚道而给予不该当给予的处分。
篇2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定要求之一。可是,当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现状却是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行政程序价值理念的丢掉,行政程序法令化程序滞后。在这样的实践根底上行政程序怎么“法典化”,咱们需求若干底子一致加以引领。这若干的底子一致应当是有束缚的且有功率的行政权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学习他国阅历且注重法令本乡资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底子办法,而单一立法与一致立法的并存则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底子办法。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是拟定具有公例意义的行政法典。
一、当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现状
尽管咱们还没有拟定一致的行政程序法,可是由程序性法令、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行政程序准则却并不罕见,如听证准则、阐明理由准则等。尽管咱们宪法和法令上还没有“合理法令程序”的字眼,可是现有成文法条文背面却不短少这种法办理念,即便在一向被视为相对保存的法院也在其断定书中表达了对合理法令程序理念的认同,尽管是单个法院的作为,但咱们无妨把它看作是一种晨曦的点点霞光。可是,咱们也有必要供认,当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现状依然是恰当严峻的。
,一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
近20年来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的行政法制建设,尽管咱们内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可是,行政程序的法治观念却并没有较好地与行政机关的法令人员知道相结合。许多行政机关及其法令人员仍停留在“法令管的是老大众”、“穿制服是略胜一筹”的知道水平上。在法令上只看成果的合法性,不注重进程的合理性,尽管法令功率较高,但法令的实效却很低。没有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必定导致行政程序中“人治”观念占主导位置,法令实用主义大行其道。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仍是随意行政,要害是看它是否恪守行政程序,可是,实践中的随意行政、恣意行政的现象可以说是层出不穷。我以为,构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理论上是流行于咱们法学理论上的“法令东西论”和“治国运动论”。“法令东西论”是将法令当成可以随意取舍的东西,只需到达预期的意图,办法、手法和进程等程序是可以疏忽的,行政权可以不受其束缚。而“治国运动论”则体现在各种“法令运动”中扔掉法令程序,然后滋长整个社会民众遍及鄙视法令的心思,使普法在社会民众中树立起来的法令信任感、亲近感荡然无。近几年各行政机关掀起一个又一个的专项整治运动,尽管对整合社会次序有必定的效果,但对建构行政法治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从实践情况看,要行政机关改动法令办法,还有恰当的难度,因为触及到更深层的行政处理体系问题。但无论是“法令东西论”仍是“治国运动论”,归根结底都是行政程序法治观淡漠的会集体现。
,二行政程序价值理念丢掉
咱们诉求的不该当是行政程序法的办法意义,即拟定一部办法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典,而应当是其内在的科学价值理念,即合理的行政程序,也便是说仅有行政程序是不行的,该行政程序有必要具有合理性。
现行政治体系的缺点导致对行政机关委任立法不能进行有用的监督,行政程序法的合理性理念有时无法得到张扬,由行政机关自己规划的“行政程序”常常是以保护行政权的为己任,它体现在为行政相对人设置各种较为困难的行政程序,然后导致行政相对人难以完结自己的权利。这种“刁难”程序在实践生活中常常是以开通的独裁办法呈现的。现在一些行政机关树立的“两揭露一监督”的就事准则,好像是一种揭露、民主的行政程序准则,其实不然,因为它对违反者并不追查法令职责,公民关于违反者的投诉也无法令确保,何况它揭露的内容以及揭露的程度都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不揭露的内容也无需阐明理由,揭露的程度不能超过行政机关自我承受的最低线,不然行政机关随时可以回收这一就事准则。这种行政程序是否被恪守,彻底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律才干。因而,从本质上讲,它仍是以保护行政权为中心的一项准则,是民本思维的一种体现,是开通的独裁表征。
,三行政程序法令化程度滞后
行政程序法令化作为现代行政法开展的一个底子趋势,已为步入或许即将步入法治社会的人们所一致。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志,行政程序法令化──然后开展成为法典化──已成为现代国家方针性挑选的一个方针,一起也成为测验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凹凸的刚性方针。80年代咱们的立法底子上侧重于行政实体法,忽视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法开展在内容上极不平衡,其原因是那个时期的行政法仍未彻底脱去行政处理法的痕迹,行政程序法也不行取得其应有的位置。90年代往后这种局势有所改动,国家补偿法、行政处分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拟定,使行政程序法内行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可是,现在仍有很多的行政行为短少应有的行政程序加以规范。与依法行政的要求比较,行政程序法令化程度仍是比较低的。尽管行政机关内部拟定了不少内部行政程序,以补偿外部行政程序的缺少,但因为没有正确的理念辅导,这种内部行政程序本质上仍是保护行政权有用行使的东西,因为这种内部行政程序中底子看不到行政相对人作为主体位置的规矩。再如现行的“行政首长接待日”、“现场办公准则”之所以呈现,是因为实践的需求。为什么老大众平常到政府机关不能办成的事,到了“行政首长接待日”或许“现场办公准则”时却能顺畅办成?这不正是阐明咱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短少最少的程序规范,为详细经办的“小吏”欺压大众供给了机遇。假设受欺的大众只能在以“彼苍”形象呈现在“接待日”或许“现场办公”的行政首长“面前,才干取得个来自不易的伸冤机遇,那么咱们所诉求的法治将永久不行完结。因而,就本质而言,”行政首长接待日“、”现场办公准则“仍是一种人治准则,是对行政程序短缺的一种弥补机制。关于这种准则咱们不用过火的称誉的,更不能将这种准则当成处理问题的法宝。
可是,令人困惑的是,面临这种令社会民众不解的准则,咱们不是用心肠、真诚地去反思这种准则的缺点,却常常津津有味地经过新闻媒介张扬着这种准则所带来的不行预期的“单个正义”,而对老大众经过正常途径不能就事的原因却讳莫如深,惧怕说出来影响政府的“形象”。“行政首长接待日”和“现场办公”是咱们政府中某些人给上级领导的一种做秀,如不加以彻底废弃,必定阻止着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精力的宏扬,也晦气推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底子一致
时至今日,我国需求一部一致的“行政程序法”。这是业界绝大多数人可以承受的观念。可是,怎么做成这部一致的“行政程序法”,各方的见地不合仍是比较显着的。好在这些不合首要在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条文规划、章节编列等方面的内容,所以,在各方之间构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几个底子一致仍是有思维根底的。对以下几个环绕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办法问题的知道,假设咱们可以到达一个底子一致的话,那么它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作业来说肯定是一件令人高兴的幸事: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有束缚的且有功率的行政权
要供认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对我国实践情况在一个较为公允的知道。依我的查询,当下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行使的底子情况是应该强壮的不强壮,不该该强壮的却是大而无边。前者如环境保护、冲击冒充伪劣产品、矿山整治、医药食品安全等方面,即便法令颁布的权利有时也不能正常行使,有些区域的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权利显得过于疲软,失掉了处理社会次序的底子才干,然后导致了这些行政范畴的次序难以满意社会开展的需求。后者如行政裁量中所体现出来的随意性,尤其是不供认法令概念解说,有的行政机关为了私益、局部利益而误解法令,导致法令颁布的行政权利内行使进程中背离了立法意图。如此怪象构成的原因,与行政权利短少行政程序规范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与没有行政程序确保有关;而行政裁量的乱用,又因短缺行政程序规范之故。而一切的这些问题简直都与行政和法令之间应当构建一种什么样的联络有关。
行政应当恪守法令,这个理念在我国法令文明中曩昔是不存在的,即便在今日也是很淡漠的。在我国传统文明中,法令是一种治国者赏罚的东西。费正清说:“我国的法令概念底子不同于西方。它起源于古代我国人对天理,天然次序的观念,以为人的举动有必要契合天理,而统治者的职责是保护这种和谐一致。统治者是以懿行美德而不以法令来影响大众的,所以以为知晓事理的文明人会受这种典范和崇高行为规范的指引,而毋需绳以法规。依照这一理论,只需对那些粗野的、未开化的人,即那些不遵圣贤教训和皇帝典范的人,才需求施行赏罚而使其慑服。明正赏罚,在于标明每个人按其身分应采纳什么样的契合体统的行为。但在理论上,赏罚总被以为是确保人们安分守己的非有必要手法,其意图是‘以罚止罚’。”[1]在这样的传统文明中,构成权利产生法令并使之成为权利的东西之观念也就缺少为奇了。可是,在咱们新的社会准则现已树立的半个多世纪之后,咱们发现今日关于法令为何而生、为何而存的知道的依然是中世纪的;即便在遣词表达上用了一些法治的言辞,但内在上并没有到达面貌一新的程度。
在这样的法令文明布景下,行政机关关于其行使的权利,有时并没有知道到它源于法令,更没有对法令产生一种敬畏。所以,行政机关随意行政就难以防止。如依这样的知道来引领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我以为是难以满意法治行政的需求的。因为,在这样的认知布景下,拟定法令的意图往往会转向满意权利的要求,而不是对权利的操控。当下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终究怎么界定,应该说它是行政程序立法最为首要的问题。咱们知道,行政实体法所要处理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利?即法令经过授权供认行政机关的权利规模。行政实体法在颁布行政机关权利并供认其规模之后,在要求其合理地行使权利方面简直是无所作为。因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是一种恰当大的国家权利,具有强壮的分配力,与公民的权利和自在亲近相关,且行政权的中心是行政裁量权,更具有侵权的或许性。而行政程序法经过预设的法定程序,可以最大极限地确保行政权利合理行使。因而,作为处理行政机关怎么行使权利的行政程序法,其立法价值取向天经地义应当是“操控行政权”。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完结意图时采纳更善的手法,然后使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诚心承受。失掉了合理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撑,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规划成为行政机关作“恶”供给合法性的确保和便利性的籍口。
当然,经过行政程序法操控行政权并不意味着以法令消沉地束缚行政权,而应当在坚持束缚行政权的根底上,活跃地提高行政权行使功率。传统行政法过度着重消沉控权,这与其时的社会经济开展有很大的联络。可是,现代社会不只需求一个遭到法令束缚的行政权利,也相同需求一个可以活跃为社会经济开展供给服务的行政权。有束缚地且有功率地的行政权利,是行政程序法立法价值的悉数内容。正如有学者所说:“树立一套公正而赋有功率的行政程序法令准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意图。”[2]我国行政程序法在规划上应当体现公正统筹功率的法令价值,任何走极点的立法都无助于操控行政权的意图。在这个问题上,咱们既要对立坚守传统行政法的“控权论”,也要防止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放纵行政机关“无法行政”。所以,内行政程序的规划上,既要有为确保底子公正的一般行政程序,一起也应当有为了习惯行政功率需求的行政简易程序,还需求有应对行政紧迫情况的行政紧迫程序。
,二行政程序立法的底子办法:学习他国阅历且注重法令本乡资源
现代行政程序法源于西办法治兴旺的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许多西办法治国家都在20世纪拟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80年代伴跟着对外敞开和法制建设的开展,西办法治观念逐渐导入我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影响日益加剧。有关中译本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连续出书,[3]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研讨起到了活跃的推动效果。西办法治国家的一些好的准则也开端逐渐为我国立法所承受,如听证、阐明理由等。这些程序性的行政准则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因而,要构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学习西办法治兴旺国家内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成功的阅历防止走咱们可以避开的弯路,这是一个应当认真对待的底子办法。
可是,在拟定我国行政程序法进程中,注重法令本乡资源开发与运用也是应当坚持的一个相同重要的底子办法。“尽管不能说人类的各项准则都是由地舆抉择的,但也不能否定法令在必定程度上是由大天然划定的。”[4]这也阐明晰一国法制建设进程中注重法令本乡资源的重要性。以日本为例,自明治维新以来,尽管它承受了西办法治国家的法令影响,但它能很好地结合了本国的实践情况,并有所立异,内行政程序立法上发明的行政辅导、公听会等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现代行政程序法进行准则立异咱们也具有自身充沛的条件,如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传统法制思维,建国后构成的走大众路线的作业办法等,都是咱们不行多得的行政程序法令本乡资源。所以,内行政程序立法进程中,咱们应当留意搜集、发掘上述法令本乡资源,在经过法理的锻炼之后生成一个个具有我国特征的法令准则。
当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程序现已正式发动。这是我国行政法,学开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可是,行政程序法的魂灵是合理法令程序,合理法令程序作为一个异域的法令思维怎么溶入本国的法令规范,然后成为充溢生命力气的法观念,或许更是需求咱们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自近代以来产生的“西学东渐”进程中,法制建设与法令移植一向寸步不离。可是,法令思维的移植速度远远不如法令规范,其实践效果好像可以证明法令思维和法令规范的别离,足以窒息法令规范鲜活的生命。即便今日咱们依然不能防止这样的失误。比方,尽管咱们的法官穿上法袍、敲起法锤,但好像并没有让人们对法院愈加敬畏,对法院不公的诟语依然不绝于耳。尽管“听证”现已成为一种大众用语,但“走过场”的听证依然层出不穷。这多少阐明晰本乡对异域法令准则所产生的排挤力气是一时难以消解的。
法学界在承受法治思维方面始终是走在年代的前列。我国的行政法学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从“行政处理法”转向“处理行政法”,这与80年代的敞开国门,然后吸纳西办法治思维之间具有密不行分的联络。内行政法学界相对老练的思维理论的影响下,90年代之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有关行政权的立法,如国家补偿法、行政处分法等,不只加剧行政程序规范在法令条文中比重,并且在法令上树立了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中心准则的行政听证,以及以此为中心而打开的比方奉告、阐明理由等相关准则。这些法令规范尽管其实效不尽人意,可是经过学者的宣传、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经过这种准则产生的互动,尽管或许需求消磨咱们并不巩固的耐性,可是这一进程必将有助于咱们取得一种支撑法治思维的底子一致。其实,从现有的体系内生成、开展出一套法令准则或许比从体系外强加另一套法令准则愈加契合我国实践情况。比方,从座谈会中宣告展出相对利益多元的听证准则,或许比简略地引证外国听证准则更具有可行性。
更应让给予重视的是,体系地受过现代法治思维熏陶的底层法院的法官们现已默默地在做着这一项作业。比方,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颁布行政争方案”和“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理决方案”的行政断定书中,西方国家法治思维中的程序正义的思维赫然可见。[5]尤其要指出的是,底层法院的法官们内行政断定书所表达出的这种法治思维,已为最高法院所承受,并经过其公报揭露表达了最高法院的情绪。[6]尽管这一无成文法令规范依据的行政断定书在具有稠密成文法传统的我国法制环境中显得有点方枘圆凿,可是无论是圈内圈外鲜有人揭露责备这样的行政断定。如此的“集体无知道”情况至少可以表达这样一个实践:“程序正义”的法治思维正在渐渐地为咱们所承受。这种经过断定引进法治思维的详细个案尽管是点点滴滴的,但这正是一个国家法治构成的底子途径。
失掉法令思维支撑的法令规范即便表达得很精确,无异于没有生命的木乃伊。因而,内行政程序立法进程中法令思维的引进、诠释与宣传,以及确保现有法令准则最大极限地合法运作,使程序正义或许合理法令程序中包含的法办理念、价值为越来越多人所认同,然后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运作的法治思维根底。这或许是咱们今日在预备行政程序立法时有必要认真对待的首要问题。
三、行政程序立法的办法:单行法令与一致法典
立法办法是指法的外部体现办法。它可以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单一式是将法的底子内容集于同一法典,而复合式是将法的底子内容用单行法规矩,然后构成几个相对独立的法典。单一式的立法办法有利于法典内部分子结构之间的和谐,然后构成一个内容一致、结构完好的法典。可是这种立法办法需求较高的立法技能,不然不容易拟定出一部较为科学的法典。复合式尽管不需求较高的立法技能,可是它不行防止地会呈现比方重复相关条文的立法现象。以比较法的视界看,这两种立法办法各有利弊,需求依据一国的详细国情加以权衡。因为一个法制布景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抉择着某一立法办法的选定。
我国传统上是成文法典的国家,所以法典以办理社会的做法是可以为人们所遍及承受的。自1978年康复法制建设以来,咱们在20多年的立法作业中拟定了很多的法典,并积累了许多的立法技能与阅历,立法质量的逐年提高底子上回应了行政法制的需求。这几年来,咱们拟定了不少单行的、仅适用于某一行政范畴的行政程序规章、法规,如《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矩》是一部比较典型的行政程序规章。可是,咱们也应当看,尽管咱们在立法上不乏成功之作,可是驾御严峻、杂乱的法令拟定工程之才干依然是不行的。几部重要法令在拟定施行之后的短时期不断地被批改的实践多少可以阐明这个问题的存在,逃避这样的问题来评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办法或许会误导行政程序立法的底子方向。所以,内行政程序需求法典化已成为一句肯定句的今日,评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办法依然是具有重在意义的。
关于这个问题,台湾学者叶俊荣从前把行政程序法典化办法分为四种:,1最彻底的法典化,它是针对一切行政权行使,不论是程序或实体事项,都经过法令内部结构的安排,一致规矩于一部法令。但这在现在仍是一个抱负,也仍有必要经过许多理论上的检测。,2除掉实体的法典化,仅对程序作出一致规矩,但内行政程序上。则作彻底法典化,一切的行政事项都适用于一致的行政程序法,其他法令都不用有程序的规矩。,3扔掉悉数立法的排他意图,仅就各种行政控制事项的共通适用部分归入行政程序法,但内容上包含程序与实体在内。此种立法办法是针对行政共通事项所作的总则立法。此种总则性质的法典化,恰当可行,但在那些是“共通事项”的判别上有必要恰当考究,才不致落入失之空泛或巨细无遗两个极点之中。,4只对几种重要行政类型规矩其适用程序,关于实体问题留下其他法令作详细规矩,这是最低极限的法典化。此种立法可称得上网架立法,在立法的可行性上最禁得起检测,可行性也最高。[7]从叶俊荣的剖析中可以看出,假设咱们有满足的才干供认“共通事项”的规模,那么,第三种行政程序立法办法或许是咱们最佳的挑选。
行政程序法典是咱们终究的方针,这是行政法治的底子要求。从行政法治兴旺西方国家看,其拟定行政程序法典先后都阅历了一个长达几十年的预备期。这或许与行政程序法典所触及问题自身的杂乱性有关。鉴于我国的立法技能和行政法学理论开展的情况,近期可先拟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除已拟定的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还有“行政强制法”、“行政查询法”等。经过切实有用施行上述法令,将行政程序法所内在的价值与观念为社会底子承受,等条件老练后再编纂为一致的行政程序法典。当然咱们现在就开端起草拟定一致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排挤单行立法的一起进行,内行政程序法施行若干年之后再进行一次法典编纂,也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四、作为“公例”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法不能法典化现已成为学界的一种一致,鲜有人提出质疑。尽管荷兰拟定了《底子行政法典》并于1994年正式收效,但许多章节的部分阶段依然处于空白情况。[8]这也多少阐明晰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难。“所以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内行政法法典之立法作业上,所作的尽力,皆体现于行政手续法之拟定。因而一方面,因为行政手续法立法之成功,以及行政实体法法典化之徒然,行政手续之概念,已日见扩张;曩昔被归类于行政实体法之事项,逐渐有被归入行政手续法条文内之趋势;欲藉此,添加行政法法典化之功用。他方面法学者建议:行政实体法之重心,在于行政法分则;至于行政手续规律构成行政法总则之中心,因为行政法总则,实系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手续法,在概念上亲近牵连,进一步构成行政法法典化与行政手续法之契合,所以今日法学者所谓行政法法典化之问题,大致即指行政手续法拟定之问题。”[9]这一说法,底子上契合20世纪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开展前史。国内有学者以为,“行政程序立法的内容应严厉束缚在程序方面,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不是行政法的法典化。”[10]
但我以为,从当下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内容看,朴实的“行政程序法”并不存在,却是很多的行政实体规范减弱了名为“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使之名不符实。其实,跟着行政法学泛论部分的理论老练度不断提高,行政实体法的法典化也不是不行能,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我国台湾、澳门等行政程序法都现已作了比较成功的测验。所以,以程序规范兼容实体规范,以合理法令程序为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不是朴实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而应当是一部“行政法公例”。作为“公例”的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包含如下意义:
,一无论是实体规范仍是程序规范,只需可以适用于各个行政范畴的,都应当内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规矩。仅仅适用于某一详细行政范畴的规矩,可以在为该范畴拟定相关法令时加以规矩,然后构成作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专门法令之间联络。我国现行的《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中有不少一起的规范,这是因为我国没有一致的行政程序法所产生的立法资源糟蹋,比及《行政程序法》出台之后,这些法令应当进行批改,消除它们之间的规范堆叠现象,然后确保行政程序法底子规矩一致。
,二行政程序法就内容而言,它本质是行政法的公例,即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中笼统出一般的法令规范加以法令化,并以公例统帅各个行政范畴中的分则。比方,无论是公安行政行为仍是工商行政行为,它们的合法要件适用于公例的规矩,相同有关行政听证的程序也是如此。因而,作为公例的行政程序法,它的法令效力应当是触及一切的分则调整的行政范畴。一起,经过立法构建适用于单个范畴的特别行政程序也是往后一个重要的立法任务,经过特别行政程序添补一般行政程序所产生的缝隙,然后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好的行政程序法令体系。
,三具有公例位置的行政程序法仅仅是树立一种最低极限的合理法令程序。也便是说,行政主体内行使行政职权时如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恪守的最最少的程序。只需行政功率答应,法令不对立行政主体为自己添加程序职责。可是,因为合理法令程序自身并不是一个供认的法令概念,法院在司法检查中或许会以它自己的了解来向行政机关提出合理法令程序的要求。所以,合理程序与其说是一种规矩,倒不如说它是一种理念,一种法令精力。
总归,作为“公例”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未来行政程序立法的底子方向。这不只契合世界规模内行政程序立法的底子方向,并且也习惯现代社会法治行政的需求。
注释:
[1][美]费正清:《美国与我国》,张理京译,世界常识出书社2000年版,第109页。
[2]张春生: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开展与展望,东亚行政法研讨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世界研讨会,1998.上海提交论文。
[3]如应松年主编的《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我国法制出书社2004年版。
[4][法]罗迪埃:《比较法导论》,徐百康译,上海译文出书社1989年版,第8页。
[5]拜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行政断定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断定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发布“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理决方案”中说道:“按退学处理,触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沛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准则动身,作出处理抉择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抉择直接向被处理者自己宣告、送达,答应被处理者提出申辩定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准则处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7]叶俊荣:《转型时期的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规划与立法影响点评》,载《今世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第387-388页。
[8]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我国法制出书社1999年版,第10页。
篇3
(一)无效无效便是针对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显着的违法或许违法情况较为严峻,那么其自始都归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即便行政主体的正确的。
(二)吊销假设行政程序仅仅归于一般违法,并且还未构成无效程序时,那么行政行为的法令无效性可以经过特定机关进行吊销。行政行为断定为可吊销规模时,尽管其归于程序违法,但仍是具有法令效力。不同于无效行为,假设吊销行为被以为不具有法令效力,需求经过相对人提出,再经过法院或许相关行政机关再进行吊销。
(三)补正补正仅仅针对行政行为归于程序违法,可是违法程度并不严峻,只需行政主体可以自行过后纠正,或许经过其他政府机关责令,将其补正为合法行为。且这种程序下行政行为就开端并不以为是行政程序瑕疵,借此来坚持该行为本就具有的法令效力。
(四)改动在程序规矩中,法令除了拟定一些强制性程序之外,还列举了部分恣意程序规矩。行政主体在挑选适宜的程序的时分要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根底上,只需这样,立法的方针和精力才干够完结。针对程序不妥的行政行为,尽管行政相对人无法建议无效或许吊销,可是可以经过请求的办法,对行政主体进行改动,然后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瑕疵的救助机制
程序权利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所以,行政程序瑕疵也要依据相关法令规矩进行规制。详细法令规制途径首要有三种办法,即行政内救助、行政诉讼和行政补偿。
(一)行政内救助行政内救助的首要意义是行政主体自身进行的救助,其本质是行政主体的内部体系各环节进行的自我救助。因而,行政内救助就包含了两种联络,一种是行政主体自身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的救助,另一种便是以领导联络作为根底的上级行政主体救助下级行政主体存在的行政行为瑕疵。依据这种联络,行政内救助不只可以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也可以依据程序瑕疵来改动程序,借此完结改动行政行为的法令效力。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践上是一种监督的性质。针对行政程序瑕疵,其效果便是司法监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明文中指出,一旦呈现程序违法,就可以断定吊销或部分吊销,并且就行政机关施行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从头断定。不难看出,该规矩将程序与实体进行调集,便是程序违法而实体合法。如此,就缺失了从行政程序相对独立的性质上对行政行为的法令效力作出恰当的判别。故而,就需求内行政诉讼中假设供认断定,然后可以完结司法机关供认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然后就可以为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供给依据。
(三)行政补偿依据我国《国家补偿法》的规矩,国家机关或许机关作业人员运用职权危害国家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益时,受害可以依据该法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其间“职权”必定包含了行政权,“合法权益”必定包含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早我国法令中就清晰指出行政机关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不只仅对相对人人身权利的侵略,也是对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侵略,相对人就有权利独自、行政复议时或许行政诉讼时要求国家机关进行补偿。假设因为行政机关在实行法定职责时消沉怠工,然后呈现行政不作为构成当事人权益被侵略,那么相对人可以先提出断定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归于行为违法,然后要求取得行政补偿。
三、完毕语
篇4
为大力安排社会零星资金,投入国家生产建设,1951年2月28日,我国人民银行、邮电部邮政总局联合宣告《银行托付邮局储蓄业务合约的指示》,其间规矩:银行遍及运用邮局安排、人员储蓄业务,在方针与做法上邮局应受银行领导;邮局储蓄业务,服务方针应以个人及大众团体为主;邮局原有的自办储蓄所收储金,应悉数转作银行储蓄存款,自办储蓄结出余额自拨交银行日起,敷衍利息由银行担负;银行每月月底按规矩交给邮局代理手续费。
1953年7月27日,邮电部、我国人民银行宣告《为中止银行托付邮局储蓄业务自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正式免除合约的联合指示》,规矩各地已树立联络的银行、邮局两边自行洽谈处理完毕后储户移转等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赶快开办邮政储蓄的指示,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我国人民银行印发《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联合告诉》,抉择春节前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南、辽宁、河北、四川、陕西、江苏、广东、福建、湖南等省市的12个城市开办一批邮政储蓄点,处理个人邮政活期、守时储蓄业务,交存的邮政储蓄款由我国人民银行一致分配。邮政储蓄的利息,按国家一致规矩的利率,由邮政局支交给储户,付出的实践额度及人民银行敷衍给邮局的手续费,均由开户邮局与银行结算。
1986年3月10日,邮电部、我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开办邮政储蓄协议》,抉择自198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城乡邮政安排均可处理。《协议》着重:邮政储蓄有必要贯彻履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方针和有关法令规矩,贯彻履行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的储蓄一切权的规矩。
《协议》规矩:(1)邮政储蓄业务,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包含合作储金),不受理支票。邮政储蓄业务的品种,先按银行现行的储蓄品种处理;往后可以结合邮政特色和大众的需求,依据各地的实践情况商定开办新的储蓄业务品种。(2)邮政安排吸收的储蓄存款,悉数缴存人民银行一致运用。对储户付出的利息,由人民银行按实践付出数守时拨付;邮政安排缴入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不再核算利息。(3)处理邮政储蓄业务所需的备用金,由当地人民银行依据实践需求,每年核定后预拨给邮政安排,不计收利息。人民银行依据缴存的储蓄存款每月累计日均匀余款,交给2.2‰的手续费,由开户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手续费率暂定3年不变。(4)邮政在处理储蓄业务进程,产生贪婪、偷盗、丢掉、冒领、过失等构成的经济损失,由邮政部分自行担任。
1989年11月13日,我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宣告《关于进一步办妥邮政储蓄的告诉》,自1990年1月1日起履行。我国人民银行和邮电部原签定的《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继续有用,但《协议》中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的规矩为准。
篇5
一、高校学业点评权及其特征
高校学业点评权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经过安排考试、论文辩论等进程,采纳由教师、评议安排进行评议的办法,对学生的常识和才干水平进行鉴定的权利。考试和论文辩论是学业点评的程序,教师的评分以及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是学业点评的办法,分数和评议定论是点评行为的外在体现办法。在学期点评中,高校学业点评施行主体是任课教师,点评办法一般有考试、撰写论文、日常讲堂体现等办法。在结业点评中,施行主体为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学位鉴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等,安排评议委员会对学生论文评议,如论文辩论委员会关于论文是否经过辩论作出的评议,学位鉴定委员会关于是否向学生颁布学位的评议[1]。学业点评权是一种以学术权利为主,行政权利为辅的权利。首要,学业点评权是一种学术权利。关于学生学业的打分、抉择学生是否经过辩论、论文的评议定论等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常识所进行的专业判别行为,归于学术权利。学术权利不归于国家行政职权的范畴,它归于专家学者的学术水平缓特长,其合理性和权威性在于专业常识和学术才干及其自律品德,而非职务或职位(当然在必定情况下,行政职权也会影响学术权利,成为学术权利完结的根底)。其次,学业点评中的考试的安排、分数的核算、分数的挂号、鉴定的安排归于教务行政,是一种行政权利。高校学业点评权只需经过高校行政权的安排处理才干发挥其效果,显现其权利的存在,因而具有行政权利性质。
二、高校学业点评中学生与校园的法令联络
在学业点评中,高校与学生之间体现的是批改的特别权利联络。高校学业点评中校园与学生之间的特别权利联络,是由教育的意图和学术权利的性质抉择的。依据教育的意图和特色,教育活动不该视为一种行政处理的行为。首要,尽管教师所代表的公立校园跟学生的联络并非契约联络中的相等主体间的联络,可是,依据学术自在、教育相长的特征,在教育活动中校园与学生的联络———详细体现为教师与学生的联络,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体现出来的行为法定性、意思表明独自性等特征仍是有很大不同的,不该把教育中的分配力气了解为一种行政高权。其次,一般来说,教育活动自身并未改动校园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令联络,一般也不会构成对学生的严峻危害,除非产生了一些特别情况,例如教师对学生的晦气点评、教师严峻不负职责而怠于教育、课程内容令学生严峻不满,等等。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位置不彻底对等,教师代表校园运用内部规矩(例如学术规范、学术常规乃至学术品德等)对学生进行学术处理等现象,应该用“学术权利”的概念去解说,而不是行政权利。学术权利体现了高校作为具有教育意图性的特别“部分社会性”的特质地点[2]。高校学业点评行为指向实在具有特别权利联络(严厉来说是部分社会中的特别社会联络)内容,是依据学术权利的学术处理行为,这些行为尊重教育处理自身的专业性和高校的自主处理权。可是特别权利联络关于侧重校园的权利而忽视学生的权利,本质是法治国家的一个裂隙,跟着年代的开展逐渐遭到质疑,因而需求对其加以批改。在德国,对特别权利联络批改的理论有重要性理论和根底联络理论。根底联络理论以为触及学生法令位置的设定、改动或停止的行政行为,如入学、退学和开除时,才有司法权介入的地步。重要性理论则从底子权利确保的视点来抉择司法检查的规模,当行政行为触及学生的底子权利时,即应受依法治国准则的分配。因而高校学业点评中校园与学生之间是批改的特别权利联络,这可以削减大学自治中的法令真空,为学生的合法权益供给必定的法令确保。
三、高校学业点评权的法令效果
高校学业点评行为是其他行为的直接依据,不产生直接的法令效果,只产生直接的法令效果,归于预备性、中间性或程序。入学时的考试成果是抉择是否选取的最首要的依据,可是否选取由高校招生部分以高校的名义作出抉择;论文辩论委员会作出论文是否经过辩论的抉择是抉择学生是否可以取得学位的前提条件,但能否取得学位则由学位颁布单位在学位鉴定委员会作出颁布学位的抉择后,颁布学位证书;依照大多数高校的学籍规矩,不及格到达必定门数的时分,高校可以要求学生退学。详细的讲堂测验以及评分或许对该校园就该学生的终究抉择(结业成果、升学、结业)有影响,也或许对该抉择无显着影响(因为其他成果,归纳形象等),因而教师所作的测验评分不是一个已危害学生权利的抉择。学业点评行为关于学生是否取得选取资历、能否保有学籍和取得学业证书具有直接的影响,联络到受教育权能否进一步完结,影响学生未来的生计和开展。但终究对学生受教育权产生本质影响的抉择由校园依据学业点评抉择作出,因而只产生直接的法令效果。
四、高校学业点评权的司法检查及其极限考试分数、论文鉴定成果等学业点评行为不同
于其他行政行为,触及高度属人道的判别,一般具有不行替代性,而法院不是超级考试和评议委员会,即便是受过恰当专业训练的法官,要对太空、生物、医学等各个专业范畴的常识都深化了解也是不行能的。因而应当供认考试机关和高校关于学术行为享有独立判别的权利,法院准则上应尊重考试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抉择,不作检查[3]。美国法院以为,“教授对学生课程正确的分数抉择是专家归纳各种信息后的点评,不适用司法或行政抉择的程序东西。没有该门课程科目常识和专门技能的第三方,一般没有才干在该课程的考试中点评学生的体现。仅有有资历对讲堂体现作出点评的人是在讲堂中发问和听取学生答复并对其进行点评的教授。因而,不论是外部的法学家仍是教授同一课程和运用同一教材的搭档也不具有彻底资历点评学生这种体现。”[4]“……考试分数的教育性点评,所以最好由教育者,而不是法院来抉择,咱们以为其诉求中没有法令认可的建议……作为一个遍及规矩,司法检查评分争议是不恰当的,它会将法院陷于学术和教育抉择的中心。并且法院点评特定分数的恰当性会促进很多成果不及格学生提出诉讼,因而会危害教育安排学术抉择的可信性。因而,……在不能证明歹意、翻云覆雨、不合理或违反宪法或法令,学生质疑特定分数或其他触及学生学术才干实在本质性点评的学术抉择,超出了司法检查的规模。”[5]德国法院开展出了判别地步舆论,以为“榜首,考试评分触及考试委员个人高度学术、教育专业性判别,因为各个评分委员个人不同特质具高度属人道,因而,局外第三人应尽量不予介入。第二,考试进行中不行防止地受外界要素影响,而这些要素却是无法意料,一般称之为‘考试阅历’,而此一阅历内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亦难以过后设身想像及检查。第三,依据客观不行能,纵使经过审慎的举证亦难以在法官面前重建考试情状,考试情况无法从头进行性。第四,法院在过后审理个案时,无法比较其他应考人之考试成果。考试评分往往是具有相同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对考生个人所作成之点评,行政法院不是‘超级的’考试委员会,成为供给成果欠好考生更改分数的救助管道”[6]。可是,学业点评行为既包含有专业问题,如学术水平、论文质量、答案是否正确;也包含有法令问题,如考试的安排、考试的评分核算、辩论或许评议委员会的组成、辩论或许评议程序等。法院关于学术评议行为中的法令问题进行检查并不违反司法控制的准则,亦不会构成关于高校学术自主以及教师学术权威的危害。相反,假设不对学术权利设置任何束缚和监督,则或许构成某些享有学术权利的人乱用权利,侵略别人合法权益。假设在学业点评中存在以下景象,司规律应当介入:其一,是否恪守考试和评议的程序性规矩,即有无考试程序上的瑕疵,如考试委员的聘任、评议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出题、考试时刻与办法、阅卷等是否恪守考试法规。其二,是否对详细的实践有误认,如是否误认回答文句的内容,或遗失部分答案。其三,是否违反一般的公认的评判规范,如考试的评分是否以比较办法鉴定。其四,是否参阅了与考试和评议无关的要素,如私家恩怨,好恶或成见等。其五,是否存在核算分数过错等程序性问题。其六,是否违反相等准则,如男女或种族间之差别待遇[7]。司法在必定程度上介入高校学生学业点评胶葛,既有利于促进学术研讨的昌盛,也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五、高校学业点评权司法检查的机遇
高校学业点评权只具有直接法令效力,而关于产生直接法令效果的评议行为,依据行政诉讼可诉行为的老练性规范,不行独自进行诉讼[8]。在我国,老练准则是指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需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职责产生了实践晦气影响并适于人民法院检查时,机遇才算老练,行政相对人才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才干进行检查。因而在学业点评行为的司法介入机遇上,可以采纳吸收准则,即法院在审理某个触及学业点评行为的详细行政抉择时,以详细的行政行为吸收学业点评行为,经过检查详细行政行为起到直接检查学业点评行为的效果。例如,平常的考试评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切的评分行为,另一种是判为不及格的评分。从理论上说,一切的评分都会影响到学生的权益,不及格的评分或许导致学生被校园强制退学,即便是及格的评分也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评优、评奖、保研的资历,因而,从抱负的视点来说,一切的评分行为都应当是可诉的。可是在现行的法令环境下,从审慎的视点动身,关于单次的评分行为还不宜直接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采纳逐渐扩展的办法,首要将判为不及格的评分抉择归入诉讼规模,详细办法可以采纳吸收准则。因为不及格的评分是高校正学生作出强制退学抉择的实践依据之一,二者之间具有严密的联络。可以将不及格的评分抉择与校园作出的退学抉择兼并检查,即当校园因为学生数次考试不及格,因而依校规要求学生退学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在检查高校作出的退学抉择时一起检查考试不及格的评分抉择。以同理论之,论文辩论审议和学位鉴定是前后相连的行为,法院可以在检查不颁布学位的抉择时一起检查论文辩论的安排、辩论委员会的成员资历、辩论的程序等法令问题[9]。
篇6
要害词:行政职权;第三部分;公事法人;行政主体;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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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帕金从前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讨,便是不研讨它们自己。”[i]此话尽管有些偏颇,但高校体系改革的实践却强逼咱们有必要对新形势下高校的人物和位置进行审视和研讨。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学生刘燕文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了被告席。刘燕文称,1996年头,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经过辩论和系学位鉴定委员会检查后,报请校园学位鉴定委员会检查。北大第四届学位鉴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成果是7票对立,6票拥护,3票放弃。依据检查成果,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做出不同意颁布刘燕文博士学位,只颁布博士结业证书的抉择。3年多来,刘燕文一向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区法院经检查,做出一审断定,北大败诉。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令》的规矩,北大不颁布学位的抉择违反了颁布博士学位的抉择须经学位委员会成员对折经过的程序。一起,北大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予颁布学位前,没有奉告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说和辩解;做出抉择后也未将抉择向刘燕文实践送达。法院据以上程序瑕疵吊销北大不颁布学位的抉择。[ii]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问。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系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对立。自90年代党和国家树立了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战略往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革新。伴跟着政府功能改动的深化进行,教育体系尤其是高级教育体系改革也进入了要害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含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重视。可是,很多的讨论都会集在高校后勤处理社会化、扩招及膏火的提高级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人物定位、功能性质、法令职责的承当等问题却很罕见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子在各地频频产生的底子原因。这种情况从近期讲现已危害了高级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级教育资源的有用装备;从远期讲,则有或许影响我国高级教育作业继续安稳的开展。
我国高校体系改革存在问题首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方案经济体系下,政府的效果充满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万能政府”。在万能政府体系中,各种社会安排都环绕政府权利打开活动。与此相应,区分社会安排的办法也比较简略。其间,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利,以大众利益和福祉为主旨的单位安排。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直接意图,以生产经营为首要活动办法的社会安排办法。底层自治安排是以自治处理为根底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区分简略明晰,与其时相对单一的社会联络非常习惯。
进入八十年代往后,跟着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论、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势也有很大改观。企作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改变是非常可喜的。可是全国从没有免费的午饭,准则革新总是要付出价值的。高校体系改革的价值便会集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人物的抵触与不和谐。在法令上,这种抵触极点体现为与高校产生胶葛的人们那种极端为难的境况。他们无法供认:高校侵略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胶葛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别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令联络的调整呢?仍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令联络调整?
无庸置疑,作业单位的法令性质和位置的模糊不清是构成这种情况的首要原因。因而,从头界定高校在新体系下的效果与法令位置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作业。下面,咱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说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有的法令位置。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达文明科学常识,培育高级人才。而这种功能的完结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报答,乃至彻底没有报答。很显着,这种功能是以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动身点的商场机制无法完结的。一起,咱们也应知道到这些功能不能彻底交予政府来履行。这是因为,高级教育功能的完结需求动用很多社会、经济资源。假设彻底由政府供给这种功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担负过重。并且因为政府安排和功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抉择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业务将严峻影响这类作业的功率与公正。正是高教功能的特别性抉择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安排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开展出了一种用于供认高校这类安排位置和性质的理论。这便是“第三部分”,thethirdsector理论。[iii]“第三部分”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早运用的,用于包括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准则空间的一个概念。今日,这一概念已被世界学术界遍及承受。因为政权性质、法令准则、分权程度、开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分的内在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着重第三部分的免税特征,有些则着重非盈利、慈悲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安排的传统区分办法,并力求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杂乱的社会联络。第三部分在某些范畴具有商场安排和政府安排不具有的特性。这些特性会集体现为非盈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盈利性是第三部分安排寻求意图公益性抉择的。自主性是指相关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分称号的来历便是人们信任它们不受政府分配,可以独登时筹集自己的奖金,独登时供认自己的方向,独登时施行自己的方案,独登时完结自己的任务。第三部分作为全体具有多样性,但详细到每个非盈利安排,它们却是非常专业化的。它们在建立之初方针是定得非常清晰的,如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安排;福利院是照料无家可归的儿童的安排;校园是供给受教育机遇的安排等。第三部分不同于政府安排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