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上门要犯罪吗(上门讨债被判1年有期徒刑)

年关岁末,讨债清债忙。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头脑碰着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朴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泛起。由于感动接纳违法手段,债权人往往会由自动变为被动,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

年关岁末,讨债清债忙。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头脑碰着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朴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泛起。由于感动接纳违法手段,债权人往往会由自动变为被动,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所谓的债权也很有可能变为“竹篮吊水一场空”。

本文精选了在民间讨债历程中,因冒犯执法被追责的经典案例,通过实例剖析,解读在此历程中易触及的四大违法风险,以到达普法、警示的目的。

案例一:侵占民宅型

案情回首:

2026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人为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人为。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守候法院的仳离讯断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的人为自己并不知情,但刘某等基本不听梁某的注释,天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厅内。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回与梁某一起劝刘某等脱离,而刘某等人仍然不听劝告。2026年1月10日,梁某在邻人的辅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讯断:

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等4人在未经梁某赞成的情形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涯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4人的行为已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案件评析:

我国《宪法》39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略。阻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划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4人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缘故原由在于:

一是4人的行为所侵略的客体是梁某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属于隐私权的局限,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小我私人生涯不受扰乱的人格权,包罗小我私人信息的控制权、小我私人生涯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所谓隐私权,不仅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涯安宁与私人信息隐秘依法受到珍爱,不被他人非法扰乱、知悉、网络、行使和公然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力主体对他人在何种水平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涯,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然隐私以及公然的局限和水同等具有决议权。

二是其4人实行了非法侵入梁某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执法凭证。“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赞成、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或掉臂权力的否决、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属于犯罪形态中的行为犯。

三是其4人明知自己的侵入行为和拒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梁某的意思,损坏了梁某住宅的安宁而起劲侵入。“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力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继续犯。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法官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显示为有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力人的意思,或损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起劲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刻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要进入他人住宅的,不组成本罪。好比,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赞成,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执法上的紧要避险。

案例二:有意危险型

案情回首:

河北三河市人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3年6月21日碰头。当晚,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并对吴某举行追打。

此时有路人经由,对朱某的行为举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时代,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趁他们不注重挣脱逃跑。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磨练判定室判定,吴某的损伤水平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破晓被抓获。

法院讯断:

三河市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举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组成有意危险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案件评析:

有意危险是指有意危险他人身体的行为。有意危险严重的,组成有意危险罪。有意危险罪是侵略公民人身权力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组成有意危险罪,某人必须实行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康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划定:“有意危险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殒命或者以稀奇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虽然事出有因,被害人于也过错,但原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力,因此被追责。

法官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能取,是要受到执法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执法允许的局限内,接纳正当、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好比,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案例三:非法拘禁型

案情回首: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假名)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钱从吴勇手中购置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又在江苏停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时代吴勇一直以同伙的身份伴其左右。脱离前,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捏词向吴勇乞贷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乞贷130万元,借期1年。由于第一笔乞贷尚未还清,面临第二次乞贷,吴勇对照犹豫,但思量到段志飞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照样将钱借给了他。

2014年3月,两笔乞贷均已到期,虽然段志飞先期已送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几回相同,段志飞坚持不还钱,气忿的吴勇决议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最先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算账”。2014年5月8日破晓5点,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海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放置专人对海员们举行看守,不允许其自由流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志飞尽快送还乞贷。拘禁行为一直连续到当天下昼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才无奈离去。海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审查院起诉。

法院讯断:

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讯断: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案件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审查院批准或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阻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划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吴勇为索要正当债务,纠集职员将海员扣押,非法剥夺海员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且不存在殴打、侮辱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部门人单方以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躲债务而接纳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历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行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自己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执法制裁。

案例四:偷财抵账型

案情回首: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人为和营业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人为无果的情形下,李某便决议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判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人为。

法院讯断:

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偷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评析:

凭证刑法第264条的划定,偷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宣布的《关于解决偷窃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中,将偷窃罪起刑线提高,数额尺度为:小我私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小我私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伟大”;小我私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稀奇伟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组成偷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自动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讯断。

法官提醒:

劳动者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用执法武器理性、正当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切不能“变味”维权,那样可能冒犯执法,身陷囫囵。当遭遇拖欠人为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拨打当地宣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获得辅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元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平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泉源:家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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